5、购房补贴
2016年6月22日柳州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柳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资金申报领取和退补操作流程》,执行一个月以来,很多市民对执行的条件、收取的材料等存在很多不清楚,同时,不少媒体网络擅自解读、解释、猜测有关政策,引起群众的投诉和质疑,由于咨询人群过多,相关咨询电话无法打入。为了进一步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提高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居民购房。在此,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咨询,现为市民做详细的政策解读。
一、购买人及其家庭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柳南区、柳北区、鱼峰区、城中区、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名下无商品住房,属于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广西区内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可参照执行。
解读:1、该政策由国家财政出资,主要目的是为照顾城镇无住房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重点是鼓励农民工进城购房、鼓励无房家庭购房,如业主名下已经购买、拥有住房,则不能享受。
2、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即使在父母户口名下,父母拥有住房的,不影响成年人的购房。
3、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新建商品房并且仅为柳州市区范围内(柳南区、柳北区、鱼峰区、城中区、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的新建普通商品房,所购房源为柳江、六县内的新房不在补贴范围内,各县是否出台类似政策,可向所辖县咨询。
4、如果已经新购了商品房后又转让的,同时也符合其他条件,可以视为首次购买。
5、所购房源为二手房不能申领补贴
6、非住宅不享受有关补贴。
7、购买限价商品房同样属于商品房范围。
强调一点,政策的关键是在于名下无房,因此,当事人申请补贴的,必须提供有关个人名下无房的查档证明。
二、属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且已享受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本购房补贴。
解读:1、棚户区改造安置户不能享受该政策,比如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国有企业危旧房改造、改制企业危旧房改造等,由于在改造中,业主已经享受到普通市民无法享受的国家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因此不能再享受购房补贴。
2、当事人必须出具书面承诺,证明自己未享受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的政策。
三、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记载时间为2016年2月5日-2016年12月31日
解读:1、所购新建商品房的合同备案证明记载时间必须在今年的2月5日(含)至12月31日(含)期间,并不是指购房时间,备案证明记载时间可以到房产交易所查询。
2、发票包括不动产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税务部门出具的合法手续,即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3、业主如果备案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但是取得发票在规定时间以后的,可以待材料齐全后申请,只要材料齐全,有关资金补助可以延期受理。
四、必须通过在自治区或者柳州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选购新建商品住房。
解读:目前柳州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服务平台上的政府平台公司所有房源都是自动纳入,部分社会房开企业也申请加入平台。我们号召鼓励社会房开主动申请加入该平台。服务平台目前正在逐步完善当中,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柳州新建商品房楼盘纳入该平台,已购房源会随平台范围扩大逐渐完善,大家不用过于担心。
五、房开如何加入该平台?
政府平台公司所有房源是自动纳入的,鼓励社会房开主动申请加入。柳州市区信誉良好的房开均可提出申请纳入该平台,需提交项目详情表到柳州房地产协会(相关表格模板可找房协下载)。请各房开尽快填表,将详情表发送至柳州市房协邮箱(112955768@qq.com),由市房协统一收集数据每周一次报送市住建委房管科,最后由柳州市住建委审核通过,列入平台中。
关于资金退补问题
解读:业主购房后需要退房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退补,然后再按正常手续办理商品房退房。
该项资金为国家专项资金,有申报虚假材料或者隐瞒身份套取国家资金的,经查属实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2017年3月10日起,柳州市房产交易所停止办理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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